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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山丹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6-00011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5〕3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12-23 14:55:00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和山丹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丹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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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够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有效救援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1.4.3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依托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部门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1.4.5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组建救援应急队伍,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开展救援培训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1.4.6 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健全快速反应应急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管理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二章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4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级)

11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级)

11次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级)

11次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级)

11次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医保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融媒体中心、红十字会、武警山丹中队、山丹火车站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加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小组,全面参与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参与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3  救援机构

医疗救援组织机构包括成立的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伤员院内救治任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应和终止


4.1  应急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出应急应,组织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分级

4.2.1 I级应急

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和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并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2.2 级应急

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和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支援。

4.2.3 级应

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支援。

4.2.4 级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在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支援。

4.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县紧急医疗救援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处理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3.1 现场指挥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必须服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县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4.3.2 紧急医疗救援

县人民医院设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1) 实施现场抢救

检伤分类: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具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3)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县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院内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救治协调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要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开展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4.3.6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并通报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8 应急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县卫生健康局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章 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保障

在中央及省、市、县财政支持下,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的安排部署,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构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卫生健康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县紧急医疗救援站,在紧急情况下,经县卫生健康局授权,县紧急医疗救援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医疗救援资源。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同和医院、仁汇医院为我县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要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救治任务需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方案、演练方案和培训方案,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水平。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人员主要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中抽调组成。各医疗卫生单位分别组建不少于1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人民政府同意。

5.3.2 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组建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紧急医疗救援是全医疗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1)指挥保障队

由县卫生健康局组建,规模不少于10人,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2)医疗救治队

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队各1队。主要负责开展现场检伤分类、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途中监护及应急救治。医疗救治组人员结构开展创伤外科救治服务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每队不少于20人。

3)疾病防控及卫生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疾病防控及卫生监督队,规模不少于10人。主要负责开展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饮用水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媒介生物监测放射卫生等工作,防止和控制疫病、疫情蔓延。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防控、饮水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废物和职业放射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4伤员转运

抽调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组成伤员转运队,规模不少于10人。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转运原则,接到指令后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实施安全转运,及时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5血液供应保障

抽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组成血液供应保障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后医疗救援血液保障的筹集协调和供给。

6)健康教育与心理干预队

健康教育与心理干预队卫生健康教育所、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精神卫生医师、科普等人员组成,规模不少于10人。主要负责各类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对因灾难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给予心理康复治疗,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后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多种形式宣传灾后防治知识,大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各医疗卫生单位所组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名单及时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5.4  应急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医药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5.5  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县财政、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县应急局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相关部门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负责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物价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等组织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县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民政局负责制、实施基本生活救助措施,接收并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县应急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火车站负责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县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协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山丹中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章  附 则


6.1  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要通过所属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稳步建立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6.2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的,由接任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2029年汇编印发的《山丹县应急预案》的《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山丹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科学规范做好全县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下统称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传染病疫情流行,不发生伤病员的延误救治事件,不发生重要对象医疗保健工作不到位的事件,保障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县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举(承)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全国、或全县性政治、经贸、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卫生健康根据本预案指导组织做好相应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降低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卫生健康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参与重大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健康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卫生健康部门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作配合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运行机制。

5规范高效,措施有力的原则。卫生健康要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建立完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出快速反应,依法、及时和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及职责

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局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作为领导、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下设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队伍,县卫生健康局疾控和应急股负责其日常工作。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省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制定医疗卫生保障组各项工作制度

2根据重大活动的特点和对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分别制定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保健等工作方案。

3负责重大活动场馆和接待服务单位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消毒除害和饮用水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指导工

4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医疗卫生信息的

收集、统计报告等工作

6完成省重大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在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3.1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责任和奖惩机制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在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分管相关工作,下设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分别负责相关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疾控和应急股负责医疗卫生保障组的日常工作,所有工作责任到人。重大活动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和奖惩。

3.2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报告和协调机制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要定期向重大活动指挥机构报告工作,及时请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定期通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3.3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备案机制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要在活动举办前45天,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及其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方案。

3.4  建立接待服务单位公共卫生安全承诺机制

各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本单位饮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等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在重大活动举办前45天,将方案和公共卫生安全承诺书等报管辖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审查后实施。

3.5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与报告机制

3.5.1 责任报告人

1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

2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

3.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

有关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中毒)人数、可疑感染(中毒)人数、感染(中毒)途径、临床症状、感染(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对事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

3.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对不能排除投毒的,应及时通报县公安局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应将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重大活动指挥机构和有关主(承)办单位。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主要工作措施


4.1  医疗救治工作

1担负医疗救治任务的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制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工作方案,并做好医疗救治设备器材、药品和物资等储备,以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需要。

2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掌握重大活动的全面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进出通道等,在举办重大活动场馆的适当位置设置急救医疗站(点),配备足够的救护车、救护器械及设施、药品、通讯设施和医护人员,并有醒目标志,确保通信畅通。当场内有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情时,场内医护人员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如需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就近送往定点救治医院。

3根据需要,在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设立医务室,派驻医疗组,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发现有食物中毒等事件苗头时要立即报告,并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当接待服务单位有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情时,医护人员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立即就近送往定点救治医院。

4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指定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综合与专科结合的医院作为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好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药品等的储备,确保急诊绿色通道畅通,预留一定数量的病床,以备收治参与重大活动的危重病人和伤员。确定县人民医院级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4.2  卫生监督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做到卫生监督制度、人员、措施和责任全部到位。

2对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场馆、宾馆、饭店及周边地区的饮用水和公共场所要开展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3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卫生监督队伍,经培训后派驻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场馆、宾馆和饭店。

4.3  卫生检测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制定重大活动饮用水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做好与重大活动有关的饮用水等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快速而准确地提供检测分析结果。

4.4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做好传染病诊断试剂、生物制品、防治药品、消毒除害药械等的应急储备工作。

2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措施和专报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苗头,一旦在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出现传染病疫情,必须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

3切实做好重点部位、接待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各活动场馆、接待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饮水卫生管理、消毒除害及其他各项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责任务、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有关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等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应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活动期间,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按照《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第五章  工作方法和步骤


5.1  准备阶段。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分别制定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配套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技术要求。明确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开展接待服务单位和集体供餐、快餐、赞助产品企业专管员的培训指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做好组织发动工作。拟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医疗救治装备申请报批购置,申请专项经费。

5.2  卫生监督审查阶段。审定各项工作预案、方案、制度和接待服务单位工作预案,公布举报电话,收集分析重点疾病疫情趋势。完成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爱国卫生工作、督导检查、应急队伍等组织网络和技术方案落实工作,组织开展主要场馆、景点、接待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和工作指导。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现场快速监测和医疗救治装备的配置。

5.3  现场卫生监管阶段。以承办重大活动的所有场馆、接待服务单位为对象,逐一实施巡回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安排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保健人员进驻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督促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加强卫生管理,并实行监督监测和疫情情况日报告制度

5.4  总结奖惩阶段。重大活动结束后,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应对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吸取教训。同时根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对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应立即安排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采样工具和救护设备等进行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

6.1  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  现场保护。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事件情况和严重程度,分析发生原因。

6.3  封存物品。封存可能造成事件的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等。

6.4  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6.5  样品检验。对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血液等进行采样,样品应立即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6.6  调查处理报告。事件调查处理人员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撰写调查处置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医疗救治情况、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6.7 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引起事件的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6.8  资料归档。调查处理结束后2周内,承办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调查表格、卫生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资料。


第七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提请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终止重大活动

1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临床确诊病例时

2发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型冠状病毒感染等输入性或疑似病例,且接触范围较大时

3发生霍乱疫情暴发,并波及三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4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流行或者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全国或者毗邻省出现重大疫情,经论证需要停止大型活动

6上级明确要求停止大型活动时。

第八章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要加强领导,明确参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和责任,建立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

8.2  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与能力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关键时刻能够做到保障有力。

8.3  经费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向财政申请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应本着勤俭节约、积极兼容、保证重点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分别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物资保障。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要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器材、药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的储备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

8.5  培训和演练。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协同和实战能力。


第九章 附则


本预案由山丹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山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40个专项应急预案》(山政办发〔202242号)中的《山丹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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