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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061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2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0-04-07 09:32:59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辖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调整。

1.5.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鸡新城疫、羊痘、炭疽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5个以上乡(镇)的(不包括5个),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暴发流行的。

(3)对畜牧业危害特别严重且呈暴发流行的己消灭的动物疫病,如牛肺疫、牛瘟、马传贫、马鼻疽等。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

(5)对畜牧业危害特别严重且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国务院或省政府、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1.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3到5个乡(镇)的(包括5个),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且呈流行态势的。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对畜牧业危害严重且呈流行态势的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对畜牧业危害严重且呈流行态势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

(1)、Ⅱ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达不到上述级别的。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山丹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中农发山丹马场、山丹农场、山丹火车站、农业担保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传达和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2.3 指挥部各小组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组成。

主要职责: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指挥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提请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和渎职行为;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

2.3.2 现场处置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组成。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3 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管控、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2.3.4 维稳安保组:由县公安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的维稳、安保等工作。

2.3.5 物资保障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监管防控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

2.3.6 技术专家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级动物防疫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邀请省、市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采集病料送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1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制定紧急疫情处理方案,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指导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处理;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的检疫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及时通报和上报疫情,积极争取国家的补贴资金。

2.4.2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县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乡镇畜牧兽医力量;保障基层单位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病原微生物的人员,依据政策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2.4.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2.4.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的协调调度和善后处置工作,对监测、报告、预警、扑灭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4.5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经费,保障应急防疫储备资金和应急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监督。

2.4.6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负责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及县、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2.4.7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疫情期间肉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其他省、市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全县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配合县发改局做好肉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2.4.8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2.4.9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做好市场流通、仓储等环节问题动物产品的排查和采样、送检工作。

2.4.10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执行任务。

2.4.1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疫情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和患病人员的救治;发生疑似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健康局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及时开展调查,共同处置疫情。

2.4.12 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因疫情财产损失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2.4.13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鸟类及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鸟类及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加强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鸟类禽流感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扑灭控制措施。

2.4.14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疫情发生地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疫区、受威胁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2.4.15县工信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供应需要。

2.4.16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组织机构,组建应急预备队伍;负责组织扑杀队并开展扑杀工作;负责对扑杀的畜禽、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工作,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2.4.17 中农发山丹马场: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组织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动物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2.4.18 山丹农场: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组织机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2.4.19 山丹火车站: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2.4.20 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做好参保畜禽的查勘理赔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加强对辖区各乡镇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测质量。各乡镇、村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监测员),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2 疫情确认

3.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以上兽医人员或具备执业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2.2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3.2.3 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时,认定为确认病例。

3.2.4 疫情确认期间由市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农村局人员对疫点进行封锁、消毒、隔离。

3.2.5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可能感染人群时,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群众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核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技术专家组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将疫情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程序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上级机构。属人畜共患病的重大动物疫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

3.4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3.4.1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4.2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4.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3.4.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4.5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5 疫情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县、乡(镇)两级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乡镇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镇)级应急预案持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 基本应急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1 特别重大(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级)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4.2.2 重大(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Ⅱ级)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人员赶到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工作方案,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4.2.3较大(Ⅲ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认为Ⅲ级疫情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启动本级预案,并迅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扑灭疫情,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将疫情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

4.2.3 一般(Ⅳ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疫情发生后,由乡镇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乡镇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4 新闻报道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5 应急终止

4.5.1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验收合格,由疫情发生地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5.2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理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乡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补偿。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总结报告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物资要储备充足,满足疫情发生时调运需求。

6.2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切实安排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随用随补。

6.3 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完善县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接受国家和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乡镇也应组建相应的诊断人员,接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                                                      

6.4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组建扑灭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组织机构,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7 宣传和培训

7.1 宣传

各乡镇、县委宣传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板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基础知识,指导群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7.2 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的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8 附则

8.1 奖惩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等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应急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

8.2.2 各乡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和完善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实施的《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山丹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严秀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吴多恭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  波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乔胜德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仁争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胡秉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为民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赵文波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复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志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永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沈  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张荣国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赵  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曜德  县民政局副局长

何  强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天和  县林草局副局长

周国渊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副局长

朱秉成  县住建局党总支副书记

王银兰  县商务局副局长

陈正鑫  县人社局副局长

潘永鸿  县工信局副局长

曾德智  中农发山丹马场生产部部长

王振瑞  山丹农场党总支书记      

朱进清  山丹火车站站长

李海棠  清泉镇副镇长  

薛志毅  位奇镇副镇长  

王国茂  霍城镇副镇长

王  彪  东乐镇副镇长

陈多生  陈户镇副镇长

刘  云  大马营镇副镇长

张  生  李桥乡副乡长

王志兴  老军乡副乡长候选人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解读链接:《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山政办发〔2020〕24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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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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