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丹县全面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9-00551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19〕9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9-08-14 10:40:18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山丹县全面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山丹县全面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根据《张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8〕207号),张掖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18〕41号)和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强化对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结合我县特困供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把特困救助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照料护理上来,把机构建设重点转向照料护理和护理型床位建设上来,不断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机制,确保2020年全县完全失能和部分失能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和50%的目标。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使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达100%,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生病住院有护理、日常起居有照料,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范围
根据《张掖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张民电〔2018〕21号)文件要求,2018年12月,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已完成对全县1246名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现有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的特困人员1033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的特困人员143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72人。对以上1246名特困供养人员按照自然增减员变动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原则,适时调整护理标准和服务内容。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集中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175元/月、275元/月、375元/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其照料护理标准上浮20%。护理标准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今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据我县财力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下拨情况适时调整。
(二)加强动态监测与评估。各乡镇要按照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加强监测, 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严格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每半年一次向县民政局报送辖区的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同时,县民政局将委托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自理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定期评估。
(三)统筹使用照料护理资金。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63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照料护理资金从省级下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按护理标准进行提取,照料护理费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给供养对象,可由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为使照料护理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从2019年起,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照料护理费实行资金发放与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分类定标、差异服务”。
1.按照供养人员能力评估结果,将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全自理对象、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资金全部统筹用于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山丹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提供订单式的照料护理服务。
2.按照供养人员能力评估结果,将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300元的照料护理费,每月统筹100元购买照料服务,剩余200元通过惠农“一折通”发放给委托照料人或监护人。
3.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可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四)规范照料护理服务内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主要以帮助服务对象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和代购等服务为主,包括:清洗衣物、打扫房间及院落卫生、理发、整理物品、简易维修、健康护理、精神慰藉,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进行助浴服务,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服用药品等。全自理对象侧重于保洁服务、心理慰藉,通过服务引导特困供养人员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习惯和健康心态。半护理及全护理对象侧重于健康管理、护理和家政服务,通过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第三方承接机构对全自理服务对象每月上门服务2次,半护理、全护理服务对象每月上门服务分别达到3-4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具体服务项目和相关要求由县民政局与第三方承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五)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由县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的原则。县民政局要加快对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建设,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全面落实院长法人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县民政局要会同消防、食品等部门经常性的深入开展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台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标本兼治。要密切关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有效杜绝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责任担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动态管理、精准评估、及时公示、准确发放。县民政局要大力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服务能力,提高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按照标准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到2020年原则上要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全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各乡镇、村(社区)要落实工作责任,及时了解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监护情况,并及时了解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确保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情况清、底子明、数字准。
(二)明确责任,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第三方承接主体确定后,在原有《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服务协议书》的基础上,补充签订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供养对象、委托照料人、承接主体五方参加的照料护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委会、委托照料人履行日常监护义务,县民政局加大对承接主体的监督检查,确保特困人员及时享受到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
(三)强化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全程监督,督促第三方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如实填写服务登记表,以备回访检查,坚决防止第三方机构在服务过程中随意减少服务次数或降低服务标准。根据提供实际服务人数、完成服务的相关凭证、以及供养人员满意度,按月进行资金结算。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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