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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2-00134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22〕14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2-10-14 09:25:00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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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有效调控作用,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清泉镇和县公安、住建(人防)、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财政、税务、城管执法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城区道路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火车站、汽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县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并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提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1.道路路内临时停车位,是指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

2.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及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位)。

3.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位)。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关于山丹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山政发〔202161号)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及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位)。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3)或载客9人以下(9)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年)等形式计费。计费时段为:日间从8:00(含)至22:00,夜间从22:00(含)至次日8:00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半年、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九条县发改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充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调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类型制定差别价格政策,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县发改部门经过开展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人工计时单据。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

(四)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车费减半优惠。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充电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由县发改、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及住建等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所属类型和价格管理方式、责任单位(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与停放人核实停放时间和驶离时间,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未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效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税务部门12366投诉举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对私自设立停车场(位)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政发〔201929号)同时废止。之前本县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丹县城区道路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山丹县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

相关解读材料: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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