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标准
| 索引号 | 6207250019/2025-00203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 生成日期 | 2025-09-01 05:00:00 | 是否有效 |
公租房租金标准:通过分配或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每平方米每月3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地来丹工作和进城务工人员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住房发生变化、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