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索引号 | 6207250019/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山建城罚决字〔2025〕第01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2-25 10:45:04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建城罚决字〔2025〕第01号
当事人:曾*前,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1510392****。
身份证号:62222619660318****
住址:山丹县清泉镇南湖村六社
你于2002年、2007年实施了在山丹县南湖路国礼桥东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23日10时许,我局接上级交办,来到山丹县南湖路国礼桥东南侧桥头酒馆(彩钢房)对曾*前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到场后,向当事人曾*前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曾*前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问笔录》一份。经后期核查,该酒馆是曾*前分别于2002、2007年修建的,至今并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根据《山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曾*前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认定的函》,清泉镇南湖村六社曾*前搭建的彩钢房位于国礼桥东南侧,经实地核查,室内面积100平方米,根据四至位置面积为130—140平方米,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随即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3张,向你下发了《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建城责改通字〔2024〕第225号),要求你限期拆除。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未按期拆除该建筑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9月23日,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前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2024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对知情人赵*俭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笔录》一份;由执法人员对知情人周*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笔录》一份;由山丹县自然资源局干部梁积荣、李斌对当事人曾*前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了解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4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山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曾*前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认定的函》,证明山丹县清泉镇南湖村六社曾*前搭建的彩钢房位于国礼桥东南侧,经实地核查,室内面积100平方米,根据四至位置面积大概为130—140平方米,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三张;向当事人曾*前下发了《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建城责改通字〔2024〕第225号),要求其限期拆除;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拆除该建筑物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前制作《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建筑物修建的相关情况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八:曾*前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
证据九: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山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提供山丹县城市规划图及相关资料的复函》,证明南湖路国礼桥东南侧桥头酒馆所在地块在《山丹县城总体规划(1999-2020)》中占用土地性质为公共绿地;
证据十:2025年2月6日,我局收到《山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山丹县南湖路国礼桥东南侧建筑物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地块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范围内,在2007年第二次国土变更调查中该地块为国有土地;
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建城罚先告字〔2024〕第14号)、《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建城罚听告字〔2024〕第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辩称,(一)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案涉房屋系申辩人曾*前擅自搭建无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错误,且与事实严重不符;(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辩人修建房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约束,即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申辩人曾*前擅自搭建建筑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权认定案涉房屋系申辩人曾*前擅自搭建,更无权预先作出要求申辩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行为;(四)你认为案涉房屋目前所处土地为集体土地,并非公共绿地。
本机关认为,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故你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在山丹县南湖路国礼桥东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曾*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证据,态度诚恳,对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山丹县南湖路国礼桥东南侧的建筑物并对你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政务服务大厅西侧山丹县司法局二楼204室,邮政编码:734100,联系电话:0936-592030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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