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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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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北街社区
生成日期: 2025-03-31 18:13:55
有效性: 是
| 索引号 | /2025-00205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北街社区 |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18:13:55 | 是否有效 | 是 |
离职证明能否代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我准备辞职了,单位给我开具了《离职证明》,我想让单位给我开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单位说给我的《离职证明》里已经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所有内容,请问这样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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